被告人黄海朋在他人指使下,于2011年1月13日晚携枪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乘被害人陈某不备之机,向陈某开枪,致陈某右大腿高位截肢,四级伤残。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认为黄海明的行为特别残忍,建议法院依法判决黄海朋10年到11年半的有期徒刑。李律师认为被告人的黄海朋的行为虽然残忍,但并非刑法规定的“特别残忍”,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档处罚,并考虑其认罪诚恳等情节,提出判处3至5年的量刑建议。法官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人黄海朋有期徒刑5年。详见附件《量刑建议书》和《判决书》:欢迎来所当面咨询团队刑事辩护主办律师和查阅相关案例,委托律师,建议来我们团队比较后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