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李兴发因涉嫌设施勒索罪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执行逮捕,家人以为没有什么事,会很快释放出来,但左等右盼,盼过了春节又过了清明仍不见释放,于是委托李律师为其辩护。李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及研究案件材料后,向检察院提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李兴发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最后检察院接受律师辩护意见,对李兴发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李兴发。之后,又为李兴发向检察院申请冤案赔偿,依法获得刑事赔偿金37859.78元。详见附件《刑事赔偿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欢迎来所当面咨询团队刑事辩护主办律师和查阅相关案例,委托律师,建议来我们团队比较后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