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李沐辉于2010年2月入某照相馆照相用于办证,被公安机关拘捕,原因是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接着是被拘留和逮捕。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向检察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李与任何卖淫组织有任何的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认识卖淫组织的任何成员,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卖淫组织做过任何事情。认为李沐辉被冤枉,要求尽快释放,还其清白和自由。最后检察院依法公正地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详见附件:欢迎来所当面咨询团队刑事辩护主办律师和查阅相关案例,委托律师,建议来我们团队比较后在决定。